法制晚报 2014-06-20 07:45 浏览107次 关键词:黄毅,黄奕
黄奕晒出家暴照片。
法制晚报讯 最近,女星黄奕与老公黄毅清的家庭纠纷升级,双方各执一词。特别是黄毅清连发微博视频,而视频中显示的内容竟然是来自其在家中安装的摄像头拍摄的画面。
6月16日,黄奕工作室发微博公布了疑似黄奕受伤的照片,照片中黄奕眼睛泛泪,额头有凹陷,称是遭家暴所致。
随后的17日,黄毅清连发微博和两段视频,欲证自己没打人。 其中一个视频中,黄毅清未出现,只有黄奕大声呼喊、生气被众人劝阻的“独角戏”画面;另一个视频中,黄奕和黄毅清都在场,黄奕一边与老公争吵,一边打电话,电话接通后,黄奕就向电话里的人呼救,声称遭到家暴,让赶紧找记者来。
视频一经传播,就引起了网友们的舆论热议。时下不少人因各种原因在家中安装摄像头,有的为监视配偶是否出轨,有的则为检查保姆是否有不良行为。
那么,瞒着对方在家中安摄像头是否侵犯了被监视一方的隐私权?其公布的视频内容能否成为相关“证据”?
《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米良渝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
法律解读 只要公布视频内容 就属侵犯隐私
李学辉律师表示,黄毅清如果在黄奕不知道的情况下在家里安装了摄像头,以监视对方行踪,其使用目的不正当,有违背公序良俗之嫌,且侵犯了黄奕的知情权和隐私权,黄奕有权要求拆除。
即使黄奕知道并对安装摄像头无异议,只要其拍摄的视频内容被公开,也应视为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米良渝律师认为,视频监控是安装在个人住所里的,如果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监控设备取得的视频资料在不特定的公众群体范围内公开,就侵犯了配偶的隐私权。
如果视同不公开,仅提供给法庭,则不属于侵犯隐私。
视频确有家暴证据 法院应该认定对于黄毅清撇清自己没家暴的视频,如果拿到法院,可不可以作为反驳的证据?
李学辉律师认为,可以拿到法庭上质证,但能否被法庭采纳则另当别论。
我国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黄毅清私自安装摄像头取得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法庭综合认定。
米律师则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黄奕应是家暴的主张者,如果视频中确实拍到了家暴场景,黄奕是可以拿来作为家暴证据的。
雇主监视保姆行为 安摄像头合法米律师认为,如果安装摄像头,且监控的是公共场所,并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比如,学校使用摄像头监控学生是否考试作弊,因目的正当,可排除违法性。
再比如,有的夫妻在家里装摄像头,监视保姆,雇主有权了解、掌握保姆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安装行为也不违法。
在走廊、家门口、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只要不涉及其他住户的门窗,不专门对准其他住户的个人范围,也是可以的。
但如果摄像头拍摄到的是学生宿舍、厕所、保姆的卧室、其他住户居住范围或他人私密空间等私密的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遭遇家暴该怎么做?
及时报警,记下出警时间、详细做好询问笔录;
及时就医,保留好诊断证明;
如伤情严重,可以请求公安机关验伤,留好伤情鉴定报告;
及时求助当地的家委会、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妇联等组织给予保护和调解;
如施暴一方有悔改表现,让其书写保证书、悔过书等。
黄奕微博晒受伤照、医院脑震荡的诊断书、老公的保证书等可以作为原告方的初步证据,法官将根据全案举证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李学辉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对销售摄像头的行为尚无明确的法律约束,只有一些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的内部规定。
因此,对于生产、安装、销售摄像头的企业单位,应当从严管理。
李学辉律师建议,可以实施实名制购买的方式,或是要求购买人说明其使用用途,并登记备案。